鞏義市一男子花2148元在超市買6瓶葡萄酒,后發現酒瓶上沒有任何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。他起訴到法院后,昨天,在鞏義法院拿到了全額貨款和1.3萬元的賠償金。
律師稱,國內銷售的產品,如果沒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,屬“三無”產品,可起訴銷售商。進口商品則需有中文標簽,這你知道嗎?
2014年2月18日,李先生在鞏義市一家超市買了6瓶葡萄酒,買后才發現葡萄酒標簽全是英文,沒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。李先生認為,超市未按照相關規定,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假冒偽劣食品,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,對該超市提起訴訟,要求該超市雙倍返還貨款并賠償10倍于商品價格的賠償金。3月20日,鞏義市人民法院法官進行調解,原、被告雙方最終達成和解,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貨款,另外再付給原告1.3萬元賠償金。
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,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、中文說明書,沒有中文標簽、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、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,不得進口。
從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得知,進口商品須有含9條內容的中文標簽。
(一)中文名稱、規格、凈含量、生產日期;(二)成分或者配料表;(三)生產者的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;(四)保質期;(五)產品標準代號;(六)貯存條件;(七)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;(八)生產許可證編號;(九)法律、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。
此外,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,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。